环境公益诉讼:“充满信心但不宜太乐观”


本报讯(通讯员 粤环宣)近日,省政府、省政协分别召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协调会和"省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专题协商会,均强调开展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环境。

作为公众监督企业污染、参与保护环境的重要形式和渠道之一,环境公益诉讼现状如何?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如何发展?27日,来我省参加"环保名人面对面"活动,并在中山大学进行首场报告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的一条新途径、好途径,一方面环保组织应大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另一方面政府要为环境公益诉讼创造积极条件。
现状:机遇与挑战并存

王灿发介绍,2013年实施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也作出了规定,为环境公益诉讼点燃了希望之火,但是执行起来却不尽人意。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曾提起8宗环境公益诉讼,但法院均未受理。

今年4月新修订的《环保法》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作"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对公众参与包括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王指出,新规定为环保组织开展环境公益提供了机遇,主要表现在,环保法的规定比民事诉讼的规定更具体。首先,在设区的市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环保组织就可能有资格作为原告人;其次,在条件要求上,只要求"无违法犯罪记录"即可,而不是像定稿之前那样要求"信誉良好";三是,环境公益诉讼对象不仅可以针对环境污染行为,还可以针对生态破坏行为;四是明确要求,法院对符合条件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然,环境公益诉讼仍面临巨大挑战。王认为,首先来自法律本身的挑战,如在设区的市民政部门登记,仍把许多真正从事环境公益的环保组织排斥在外;连续五年无违法犯罪记录,没有明确包括哪些方面的违法,"譬如驾驶违章的算不算?""办公室搬家,未及时变更算不算?"等等;此外,无违法记录又由谁来证明?其次,社会组织的诉讼能力也面临挑战,如缺乏法务人员、缺乏资金支持、缺乏技术手段等。三是外部条件的限制,当前司法改革还较缓慢,被告通常比较强势,原告面临较大压力;以及社会组织如何摆脱地方干扰,社会组织自身在诉讼过程中如何面对潜规则,抵制腐蚀等等。
未来:充满信心但不宜太乐观

王灿发指出,新规定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一个新途径、好途径;但对此也不宜太乐观,环境公益诉讼仅是环境保护的一种途径和方法,不要指望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就能很快解决问题。首先,民间环保组织不发达,环境公益诉讼在近几年内不可能普遍开展;其次,当前环境公益诉讼更多的是局限于民事诉讼,即诉讼对象更多的是企业,事实上,行政公益诉讼也应开展。

王灿发强调,作为民间环保组织,应加强公益诉讼能力建设,政府也当为社会组织公益诉讼能力建设提供条件。对于"原告胜诉获得赔偿金"的使用,王灿发提出了个人的观点,"可以在扣除诉讼所支出的费用(包括调查费用、收集证据费用、资料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律师的工资报酬等)后,剩余部分缴入当地的环境保护专项基金账户或者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账户。"王指出,法律规定"社会组织不得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牟取经济利益",但是诉讼必要的费用必须得到保障,"毕竟,社会组织首先要生存才能开展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链接一 新《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链接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八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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