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环中心2020年08月12日
“三、工作程序(三)跨省利用”建议删除“经省级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确认后可认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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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执法处2020年08月11日
根据《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要求,转移利用类的固体废物包括了转移前后的全过程。建议在“三、工作程序(三)跨省利用”方面,在备案工作上,考虑转移过程与运输后确认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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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汕头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08月11日
建议删除第三大点第一点的第4小点中“必要时征询固体废物移出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的表述。“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贮存、处置”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按照省厅的部署要求,积极协助省厅做好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审批,无需在工作程序中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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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省生态环境厅可以根据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征求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
法规处2020年08月10日
删除文中“证明”二字。
第三部分(三)中删除“经省级固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确认后可认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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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08月10日
建议明确“一(二)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移入贮存、处置固体废物单位能力核查”中地市生态环境部门核查的内容清单、审核标准、需要提交反馈省生态环境厅的检查表等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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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等途径查询贮存、处置固体废物单位情况,与移入省内贮存、处置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必要时可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08月10日
建议将“三、工作程序”第1点中要求企业提供的材料与附表《广东省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中要求提供材料清单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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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08月10日
建议将工作程序第“一、工作职责”第(三)点“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固体废物转移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修改为“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固体废物转移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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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